搜索
世正律师事务所
世正律师事务所

世正律师事务所

新闻动态

NEWS

新闻动态
您现在的位置:
首页
/
/
/
房地产交易政策

房地产交易政策

  • 分类:法规信息
  • 作者:
  • 来源:
  • 发布时间:2017-08-28
  • 访问量:0

【概要描述】自2016年2月22日起,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(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、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),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,减按1%的税率征收契税;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,减按1.5%的税率征收契税。(财税〔2016〕23号)

房地产交易政策

【概要描述】自2016年2月22日起,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(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、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),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,减按1%的税率征收契税;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,减按1.5%的税率征收契税。(财税〔2016〕23号)

  • 分类:法规信息
  • 作者:
  • 来源:
  • 发布时间:2017-08-28
  • 访问量:0
详情

1.自2016年2月22日起,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(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、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),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,减按1%的税率征收契税;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,减按1.5%的税率征收契税。(财税〔2016〕23号)

  2.自2016年2月22日起,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,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,减按1%的税率征收契税;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,减按2%的税率征收契税。(财税〔2016〕23号)

  3.自2008年11月1日起,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。(财税〔2008〕137号)

  4.自2008年11月1日起,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。(财税〔2008〕137号)

  5.营改增试点期间,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,按照5%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;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(含2年)的住房对外销售的,免征增值税。上述政策适用于北京市、上海市、广州市和深圳市之外的地区。(财税〔2016〕36号)

  6.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,房屋、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,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或另一方所有的,或者房屋、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,变更为其中一方所有的,或者房屋、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,双方约定、变更共有份额的,免征契税。(财税〔2014〕4号)

  7.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、联营的,投资、联营的一方以土地(房地产)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,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、联营的企业中时,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。对投资、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,应征收土地增值税。对于以土地(房地产)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,凡所投资、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,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,均不适用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。(财税字〔1995〕48号、财税〔2006〕21号)

  8.对于一方出地,一方出资金,双方合作建房,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,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;建成后转让的,应征收土地增值税。(财税字〔1995〕48号)

  9.在企业兼并中,对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,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。(财税字〔1995〕48号)

  10.对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地产的,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实,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。(财税字〔1995〕48号)

  11.营改增试点期间,企业、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、标准价出售住房的收入,免征增值税。(财税〔2016〕36号)

  12.营改增试点期间,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、土地使用权,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,免征增值税:离婚财产分割;无偿赠与配偶、父母、子女、祖父母、外祖父母、孙子女、外孙子女、兄弟姐妹;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;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,法定继承人、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依法取得房屋产权。(财税〔2016〕36号)

  13.营改增试点期间,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免征增值税。(财税〔2016〕36号)

 
关键词:

扫二维码用手机看

返回列表

推荐阅读

暂时没有内容信息显示
请先在网站后台添加数据记录。

地址:中国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中南大街79—81号5楼

邮编:610041

座机:028-86112548

邮箱:546311935@qq.com

版版权所有:四川世正律师事务所     蜀ICP备05013205号
网站建设:中企动力 成都